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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营业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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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范营业场所在应对抢劫、盗窃、诈骗等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程序。根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营业场所包括农商行营业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区域,以及与营业厅(室)联接的业务库房、通道、办公室、自助银行设备区域等。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级农商行应依据各自的治安环境、防范设施和人员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第四条 各市、县农商行要经常组织所辖营业网点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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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组织与处置原则
第五条 营业机构应成立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安全保卫部门、主管综合办公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主管安全保卫部门或者相应安全机构;各级农商行安全保卫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对辖内营业场所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 主要负责人是指营业机构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的人员,包括县级联社(行)理(董)事长;农商行、分社、储蓄所主任(支行行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 分管负责人是指营业机构直接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或者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县级联社(行)副主任(副行长);县级联社监事长;农商行、分社副主任(支行副行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制定、修改、完善营业场所应急预案;
(二) 统一领导、指挥营业场所应急处置工作;
(三) 决定启动、终止本单位应急预案;
(四)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 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六) 按规定上报营业场所重大突发事件;
(七) 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 按照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 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
(三) 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四) 每年组织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五) 按规定对营业场所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 完成营业场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值勤和营业人员应明确应急职责分工:
(一) 指挥岗:负责现场指挥;
(二) 报警岗:负责拉响报警器、联防铃和用电话报警;
(三) 现金保护岗:负责保护现金安全,迅速锁闭保险柜,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现金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九条 当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可疑人员时,应提高警惕:
(一) 在营业厅内长时间逗留不办理任何业务的;
(二) 东张西望观察视频监控或其他安防设施的;
(三) 明显窥视他人的衣兜、手包或注意他人填写凭条、存取款的;
(四) 故意拥挤、挑衅破坏营业秩序,制造事端的;
(五) 头脸遮挡或衣着明显异常,手始终放在衣服里或兜内,举止表情紧张,形迹可疑的;
(六) 在营业厅门口或在汽车内长时间不走,徘徊、观察的。
发现以上可疑情况,值勤或营业人员应当使用暗语相互通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值勤或工作人员可视情况上前询问,如发现有嫌疑时,应尽可能将其引至监控范围内自然录像,或记下可疑人员的相貌特征、着装、可疑车辆的车牌号码、类型、颜色等;全体人员应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做出判断;若在接送款期间,应立即通知运钞车采取改变运钞线路等相应应急措施。
第十条 营业期间发生突发事件,营业人员应保持镇静,按照“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置”的原则和“判断、报警、保护、周旋”的处置程序及时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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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抢劫案件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遇到犯罪分子暴力(持枪、炸药等)实施抢劫时:
(一) 发现或离报警装置较近的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迅速通报其他人员;
(二) 歹徒持械在柜台外作案时,指挥岗应指挥营业人员以柜台或其他坚固障碍物为掩体快速蹲下或卧倒,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寻机按下反击设施,守住联动门,在柜台内等待救援;如遇歹徒以引爆爆炸物或威胁伤害人质等手段要求交出款包时,应采取对话等方式与之周旋,尽量拖延时间(但不得打开联动门),待救援人员到达后,全力制服歹徒;
(三) 报警岗在做好隐蔽或到达安全地点后,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四) 现金保护岗应尽可能迅速将钱款锁入保险柜内,打乱保险柜密码,隐藏好保险柜钥匙,向安全地点撤离;情况允许时,应携带钞箱迅速撤离,其他人员应积极进行协助和掩护;
(五) 歹徒持械尾随闯入联动门或破坏防弹玻璃翻入柜台作案时,未能撤离的人员要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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