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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园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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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

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

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

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

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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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

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

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

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

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

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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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

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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