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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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本着账目公开、受助公平、使用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设立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是昌平区政府为教师办实事的重点项目之一,基金主要用于昌平区困难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的帮扶救助。昌平区困难教职工是指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家庭收入过低等原因致困并经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的昌平区公办单位教职工。
第三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由昌平区政府支出,每年年初出资100万元;当年基金如有节余,所余资金自动流转至下一年使用。
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专设困难救助基金账号,区政府所拨资金全部进入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困难救助基金帐户,并按照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基金使用方向和形式。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帮扶基金用于教育系统家庭困难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其使用形式包括困难教职工的日常救助慰问和两节期间的集中救助慰问。
第六条 基金滚动使用的原则。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帮扶基金全部用于困难教职工救助或资助,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困难帮扶基金自动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以此形成长效救助机制。
第七条 基金的统一管理原则。在昌平区委教育工委和教委领导下,由昌平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管委会)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各基层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救助对象
第八条 昌平区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由本人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
1.双方父母:由本人直接供养,需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
2.子女:未成年(不满18周岁),及高校学生;
夫妻:如夫妻双方都在教育系统工作,只能从一方进行申请。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第十??? 因家庭收入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昌平区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需要救助的昌平区教职工。
第五章 基金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
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后,依据医疗机构确定的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救助标准: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医药费自付部分在1万至3万(含)之间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3000元;3万至5万元(含)之间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5000元;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之间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补助金;超出上述额度的,须经管委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
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或家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且依法享受有关部门经济补偿后,家庭仍有较大损失和特殊困难的,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可申请救助,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金3000-10000元。
第十四条 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资助
教职工家庭(与直系亲属在一起生活)月人均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者,其本人可申请救助,并经管委会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金3000-10000元。
年底前对经学校筛查推荐申报的经管委会审核确认的困难教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金2000元。
第十五条 其他资助
其他资助是指经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事项或开展的其他项目,资助内容和标准经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基金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基金救助条件的教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昌平区教育系统困难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或受助人单位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于救助金拨款)、本人或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资助的,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工会办公室)。受助人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拨打电话查询受助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触犯法律、法规,造成死、伤、残的,不予补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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