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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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我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教学者,应有学士以上学位,。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岁以下。
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工作管理制度服从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
尊重外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的任何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活动。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外事办,经外事办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外事办领导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负责外国专家在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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