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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土地管理制度对比.ppt

发布:2024-12-31约8.27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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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2)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3)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灭失、标的物不再存在而终止。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重新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自土地使用权终止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即丧失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终止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后果。(1)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之间关于在该块土地上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请求,亦不得擅自毁坏之。(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者外,非通用建筑等必须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和清理,或者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拆除费和清理费用。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5.1转让的含义015.6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025.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方式035.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年限045.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055.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原则06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01国家02土地使用者03出售、赠与、交换、继承04一级市场(出让市场)05二级市场(转让市场)06土地使用者07(3)日本*日本现行土地所有制,共分为三种主要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其中,公共所有是指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土地的个人所有与法人所有都属于私人所有,构成私有制的主体。按土地面积划分,日本目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全部国土而积的23.7%;属于公共所有的土地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5.6%;其余60.7%的土地属于个人和法人所有。由于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因此,日本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资产总值仅为70兆日元,只占日本全部土地资产总值(1260兆日元)的6%弱。1.2英联邦诸国(地区)的土地所有制1现英联邦独立成员国有49个。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回归前的香港。英联邦不设立任何权力机构,英国国王为联邦的象征和元首。2英国3自从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国家)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甩权(或占有权)。4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主要有如下四种土地产业权: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权;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权;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前三种属于永业权(freeho1d),最后一种属于租业权(1easehold).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即拥有水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是该土地的所有者,只要他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和处分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女王所有土地与女王个人所有土地是两个概念。英国中央统计局曾推算全英土地所有制结构如下:公共部门所有的土地占15.4%,其中中央政府所有为2.6%,地方政府所有为11.0%;民间所有的土地占84.6%,其中私人所有为65.5%,法人所有为14.4%。(2)加拿大*加拿大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仍保留着英王是加拿大国家元首的名义,在土地问题上,也仍保留着法律上加拿大的全部土地与英国本土一样,最终所有权均属于英王。但如果从现实的土地所有、占用角度来看。加拿大现行土地所有制分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私有土地比重不大,还不到总面积的11%,但主要分布在国土南端土地肥沃的地带。全国的城镇土地、上好良田、牧场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大部分被私人占有。其余约89%以上是公有土地,其中41%属联邦政府所有,48%属各省政府所有。公有土地主要是林地、未开发土地、水面、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印第安人保留地,以及政府和公营企事业建筑用地。新加坡国有土地,由作为政府部门律政部所属的土地局掌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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