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监事,经理由执行董事聘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程公司成立后生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正并通过)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的名称(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数 额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出资数 额 出资时 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XXX 100 货币/非货币 50% 50 年月日 货币/非货币 50% 50 年月日 货币/非货币 XXX 100 货币/非货币 50% 50 年月日 货币/非货币 50% 50 年月日 货币/非货币 合计 200 货币/非货币 100% 100 货币/非货币 50% 100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能有效成立的,公司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公司登记机关亲笔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以确认双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关登记事项办理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