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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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场消毒效果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场物体表面消毒效果,以及待宰圈、屠宰车间等室内公共区域空气消毒效果的检测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生猪屠宰场现场消毒效果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T18204.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NY/T3384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消毒Disinfection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物体上病原微生物的方法。要求达到消除传染性的目的,对非病原微生物及其芽孢、孢子并不严格要求全部杀死。
3.2中和剂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中和微生物与消毒剂混悬液中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3中和试验Neutralizationtest
为了准确评价消毒剂对微生物的杀灭作用,在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前,应选择能及时终止消毒剂的杀灭微生物作用,而本身及其与消毒剂的反应产物对微生物无抑制或杀灭作用,且对培养基无不良影响的中和剂进行中和效果试验。
3.4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units,CFU)
指微生物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肉眼可见的集落,是计算细菌或霉菌数目的单位,以CFU表示。
4中和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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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B15981附录A中和剂中和效果试验操作,选择合适的中和剂。
5消毒方法
按照NY/T3384操作。
6采样
6.1采样时间
分别于消毒前和消毒后(根据具体消毒剂作用效果产生时间确定)在同一采样点进行采样。
6.2屠宰场物体表面样品采集
6.2.1采样点
采样区域包括地面、墙壁、下水道、场区道路、车辆,以及圈舍、屠宰生产区、冷库、无害化处理间等场所的设施设备表面(围栏、门窗、致昏设备、扣脚链、输送带、烫脱毛设备、屠宰及检疫工具、操作台、无害化处理设备及各类储存容器、货架等)。地面、墙壁和下水道按照“对角线”位置,设定5个采样点;场区道路采样区域为屠宰场主干道,选择道路中央平整处,随机均匀设定3~5个采样点;车辆采样区域为车头、车门扶手、驾驶室(方向盘、脚踏处、中控台等)、车底盘、车轮(轮胎缝隙及内表面)、车厢厢体、厢底、车厢夹缝和随车物品(篷布等)等部位,随机均匀设定3~5个采样点;设施设备表面随机均匀设定3~5个采样点。
6.2.2采样方法
采样点面积25cm2的,或采样点表面不规则的,如围栏、门窗、致昏设备、扣脚链、烫脱毛设备、屠宰及检疫工具、方向盘、车轮等处,用浸有相应中和剂的棉拭子直接涂擦表面采样;采样点有规则平面的,将边长为5cm的正方形标准灭菌规格板,放置于采样点表面,用浸有相应中和剂的棉拭子反复均匀涂满整个方格。采样后弃去手接触部分的棉拭子,保持无菌操作,将棉拭子放入含10mL中和剂的采样管中,标记并记录。现场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如无法及时检测,室温存放不超过2h,4℃冰箱存放不超过4h。
6.3室内公共区域内空气样品采集
6.3.1采样点
采集待宰圈、屠宰分割车间、冷库、无害化处理间等室内公共区域空气样品,按照GB/T18204.3中附录A现场采样检测布点要求操作。
6.3.2采样方法
采用自然沉降法采样,按照GB/T18204.3操作。
6.4采样注意事项
采样前,采样人员应穿上防护服、鞋套,戴上口罩和护目镜,手部喷洒75%酒精消毒处理,并戴上洁净的一次性橡胶手套采样;每采集一个样品,更换一次手套。棉拭子涂抹采样时,需尽量使棉拭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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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涂抹的力度一致。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或通风道,室内公共区域内采样前1h需要将圈舍、屠宰分割车间、冷库、无害化处理间门窗与通风口关闭。
7检测及结果计算
7.1屠宰场物体表面样品
将放有棉拭子的采样管充分震荡,随后将样品10倍系列稀释,选择2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取1mL以琼脂倾注法接种平皿,每个样品接种2个平皿,倒置于36℃±1℃恒温箱培养48h后,进行菌落计数(CFU/mL),每个采样区域采样点取平均值并计算出杀菌率。检测程序及细菌菌落计数按照GB4789.2操作。
杀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