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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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学习导航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诉讼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概述 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特征 (1)主体特定:劳动者、用人单位 (2)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的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下列哪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企业职工林某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而发生的争议. B.某公司职工李某同时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黄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农民工李某与其个体户雇主王某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分类 按当事人不同: (1)个人劳动争议: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 (2)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在10人以上,有共同请求,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3)集体合同争议: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过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分类 按争议事项不同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立法概况 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形成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正、及时原则 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体制——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和一裁终局 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除外) 一裁两审 一裁:劳动争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 两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王某是一企业的工人,因操作不当,给企业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企业依据劳动纪律的规定,给王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某不服,可以选择的救济措施有() A.可以向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向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如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若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 便捷路径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是一种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织,群众性组织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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