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_T 684-202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docx
ICS03.080.99CCSA12
上海
31
市地方标准
DB31/T684—2023代替DB31/T684—201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Gradingrequirementsforcareservicesinelderlyinstitutions
2023-06-21发布2023-10-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1/T684—202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总体要求 3
5评估人员要求 3
6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 4
6.1分级评估方法 4
6.2分级评估指标 4
6.3分级评估流程 4
7照护服务分级 4
8照护服务要求 5
9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5
9.1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 5
9.2分级评估质量的改进 5
附录A(规范性)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 6
附录B(规范性)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 14
附录C(规范性)基础照护服务内容 15
附录D(规范性)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 16
参考文献 20
II
DB31/T68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684—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与DB31/T684—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名称;
b)增加了“照护服务分级”、“适应性评估”术语和定义(见3.1和3.2);
c)删除了“总则”(见2013年版的第3章);
d)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e)删除了“评估机构”(见2013年版的4.1);
f)更改了“评估人员”要求(见第5章,2013年版的4.2);
g)删除了“主要参数项目评判”(2013年版的5.1-5.4);
h)增加了“分级评估方法”(见6.1);
i)增加了“分级评估指标”(见6.2);
j)增加了“分级评估流程”(见6.3);
k)删除了“社会生活环境背景参数项目调查”(见2013年版的第6章);
l)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见第7章,2013年版的7.1);
m)删除了“评估参数项目总结”(见2013年版的7.2);
n)删除了“养老服务建议”(见2013年版的7.3);
o)增加了“照护服务要求”(见第8章);
p)更改了“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见第9章,2013年版的第8章)
q)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调整为《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B)
r)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图”(见附录B,2013年版的附录A);
s)增加了“基础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C);
t)增加了“各评估等级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上海申福养老产业服务中心、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跃斌、张凡、凌伟、张临俊、徐启华、陈方、郑爱芬、龚佩花、沈健、计琼、姜学勤、陈奇春、李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DB31/T684—201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3
DB31/T684—202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