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传统结算方式——托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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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9) *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相当于委托人把国内的托收行撇开,自己充当托收人。 * 出口商主动催收款项,属于逆汇. 1、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 2、结算的基础仍是商业信用 3、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4、比汇款的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 叙做风险 * 叙做风险 * 因此虽然海上运输保险的各种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都是以仓对仓条款来承担责任的,但实际上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保险合同才发生效力,保险人才开始承担责任。 * (P117) * 详细讲解。教材103页(2版)成交一笔出口业务。 * (四)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① 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各项要求办理,不能自作主张,对于特别批注条款更应小心谨慎。 ②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加强复核及业务全过程的监管,避免执行不当造成损失和责任。 ③ 托收项下的融资对银行的风险最大,应加强防范。 案例:以银行为付款人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托收整笔付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xxxx号托收事,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取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拒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 分析:B公司应从这笔业务中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训: 1.签订合同时要小心慎重。本案例中B公司虽然在交易商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有效的合同条款时缺乏慎重的态度,没有将支付条款完整地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这即是规定“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2.交易行为应该规范化。本案例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 at loading port to b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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