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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托收.ppt

发布:2017-05-24约3.43千字共5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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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主要内容;一、托收(collection)概述;;Principal(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Exporter, Seller, Drawer, Consignor(托运人),也可以是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Remitting Bank(托收行):接受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又称寄单行,通常是Exporter’s Bank,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付款和/或承兑的银行,通常是Importer’s Bank,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Drawee(付款人): 通常是Importer, Buyer,Draw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Presenting Bank(提示行):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的银行,通常就是代收行本身,有时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又称预备付款人,是委托人指定的代表,万一托收遭到拒付时,可由其代为处理货物,如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而充分地指明该预备付款人的权限;否则,银行将不接受预备付款人的任何指示。; 1、委托人(出票人) 2、付款人 3、托收行 4、代收行;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托收指示的概念与内容;代收行的特殊责任;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收款指示有三种: 1. 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有帐户 2. 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有帐户 3.当托收行和代收行同时在第三家银行(X银行)开有帐户;(1)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有帐户 ;(2)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有帐户 ; (3)当托收行和代收行同时在第三家银行(X银行)开有帐户。;二、托收种类及业务程序;Principal委托人;1、D/P即期流程图;2、D/P远期流程图;3、D/A 流程图;4、其它种类的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的程序; ;三、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各种交单条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各种交单条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各种交单条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三、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案情]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案情] 某出口公司(甲)与中东地区进口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向其出售一批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 。甲委托国内的丙银行通过国外的代理行丁代收货款。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中列明:“D/P at 6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60天付款交单)和“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结果丁银行以承兑交单的方式交给了进口商。而票据到期,进口商迟迟不付款,使甲公司蒙受损失。问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分析] 国际商会颁布的URC522明确规定托收的交单方式和业务程序,丁银行作为国际商会的成员国未按托收指示办事,擅自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应当负有过失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它负责。但是如果丁银行所在国家当地的法律允许这样操作,则结果就另当别论了。因为,URC522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州、或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受当地法律制约。;四、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五、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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