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纠纷.ppt

发布:2025-02-15约3.02万字共1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案情简介】2003年除夕这天,高文的儿子高天与同伴在小区内玩耍。二人两次将花炮点燃,塞入一污水井盖内。“砰”的一声,井盖被炮竹炸起,蹲在一旁的高天被炸起的井盖砸中头部。血流不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经法医检验高天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为此,高天的父母以小区未设立警示标志,并未按时清理化粪池为由将小区管理者——顺天家园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赔偿高天的医疗费399.8元、丧葬费3700元、死亡赔偿金207,2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顺天家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2003年1月30日,受害人高天两次将花炮从井盖的小眼处塞进污水井,其行为有明显过错;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已委托专业清洁公司按时清淘化粪池,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化粪池非法定危险物品。物业管理公司无义务设定危险警示标志;并且春节期间公司张贴告示,禁止居民在小区内燃放鞭炮,尽到了告知义务,故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遂不同意二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满10周岁的高天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应知道燃放花炮等此类易燃放物的危险性,对其两次将花炮塞入污水井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高天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理应负有教育、提醒子女安全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而其父母未尽到相关责任,并购买鞭炮让高天燃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高天及其父母应对此次事故负责。顺天家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市政设施的管理者,对此事故并无主观过错,其行为应适用我国民法理论中过错推定原则,即作为小区内化粪池的管理者,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时,则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高文、吕琳的诉讼请求。未成年人因其不当行为受害,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告知义务应免责。从民事责任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能证明其所管理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致人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物业管理公司已委托专业清洁公司按时清淘化粪池,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化粪池非法定危险物品,物业管理公司无义务设定区警示标志,并且春节期间公司张贴告示,禁止居民在小区内燃放鞭炮,尽到了告知义务。由此观之,物业管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管理失职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专家提示业主应加经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提醒,杜绝未成年人接触或使用危险品,防范安全事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共用设备设施的管理者,应从安全的角度通盘考虑共用设备设施的设计和设置,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对于危险品应调置明显标志将共用设备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向业主做宣传和明示,以免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共用设备设施致人损害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一开发商能够要求业主在办理入住时先交纳物业管理费吗?案例二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以“二次供水”为由提高水价??案例三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案例四业主家中被盗,可以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吗?案例五业主可以因开发商存在违约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吗?【案情简介】2003年8月3日,龙岩市市民吴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1.5万元,吴先生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的首付款,其余按商业贷款进行按揭,2003年10月1日是原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但过了2年多,吴先生却仍未能拿到房屋的钥匙,吴先生多次卢房地产公司交涉,房地产公司却称房产证已办好,要想拿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吴先生须先交物业管理费,2006年3月9日,吴先生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交房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判令被千交付房屋和有关权属证书,并按合同约定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主持原、被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补偿2.2元。PARTONE【律师评析】开发商在业主办理入信时强行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具备管理资质条件的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商品房买卖中,物业管理活动还没有进行,房地产公司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无法律依据,在无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专家提示开发商应遵守相关的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应将事先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业主办理入住的前提条件,而拒绝交付房屋,否则就构成违约。当前,当前相关房产管理法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