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ppt
国际经济法概论
;导学;部门法是一个法学概念,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或法典;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部门法的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间又不是截然可分的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部门法概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通过买卖“标的”获取盈利(货物、知产、服务)
通过投资获取盈利(直接与间接投资)
国家通过收税盈利;核心内容:货物贸易
问:如何完成跨国贸易(经济活动)?
人——贸易主体
工具——合同、运输、保险、支付;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5组)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贸易支付: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WTO法律体系);;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目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①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层次:
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意义:将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
;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
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新独立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