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新农合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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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新农合政策指南
一 筹资标准及补偿模式
【2013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新农合筹资的基本要求是“自愿参与、互助共济”。2013年,一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按28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基金。二是参合农民按户内人口6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参合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登记造册后,划转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2013年新农合补偿模式】2013年新农合补偿实行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一是住院补偿:按照相应起付线和比例报销,重大疾病按照相关政策特殊补偿;二是慢性病门诊补偿:费用按规定补偿,年补偿额不超过封顶线;三是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乡镇、村级为90%,封顶额每人每年7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门诊统筹限当年有效,当年未报门诊统筹或仍有余额的,次年自动转存到住院统筹基金,体现参合农民“互助共济”原则。参合群众须在接受门诊医疗服务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和途径向参合农民退还门诊统筹费。四是一般诊疗费补偿:1、补偿范围:安县当年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不含公共卫生覆盖的体检及孕期检查、在定点机构诊治但未在相应机构购药的处方、无实质性治疗等)。2、项目内涵: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3、补偿标准:乡镇10元/人次;村卫生站5元/人次,新农合按照4.5元标准与村卫生站进行结算,参合农民自付0.5元,具体核算办法及程序与2012年相关政策一致。
二、2013年新农合补偿办法
项 目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统筹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100 90 统筹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75 县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55 省级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50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1000 35 单胎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 450元/例 慢早血住院化疗 最高限额不超过450元/人次,实行实报实销 住院补偿封顶线30万元 三、新农合2012、2013年大慢病门诊补偿对比表
病 种 2012封顶线
(元) 病 种 2013封顶线
(元) 恶性肿瘤病化疗、放疗 10000 恶性肿瘤病治疗 10000 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非透析疗法) 10000 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10000 器官移植抗排异 12000 器官移植抗排异 12000 白血病 10000 白血病 10000 血友病 10000 血友病 10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 高血压病Ⅲ期 1000 高血压病 1000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000 糖尿病 1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 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1000 精神病 1000 肺源性心脏病及各种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衰竭 1000 肺源性心脏病 100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00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000 肝硬化(失代偿) 1000 肝硬化 1000 慢性骨髓炎 1000 慢性骨髓炎 1000 类风湿关节炎(伴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1000 类风湿关节炎 1000 结核病门诊治疗 1200 结核病门诊治疗 1200 帕金森综合症 1000 阿尔茨海默病 1000 癫痫病 1500 四、2013年重大疾病补偿办法:
(1)对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般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按其总额限制中医疗总费用的85%给予补偿,不再扣减起付线。属民政扶持对象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按其总额限制中医疗总费用的100%给予补偿,不再扣减起付线。
(2)对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l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其医疗总费用的55%给予补偿,不再扣减起付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报销,不扣减起付线。如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55%的,按照总费用55%直接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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