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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年报和2011年定报工作布置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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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某公司2010年10月成立,每月平均人数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从事统计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 四、从事统计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报名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五月初,报名时间仅一个星期(每年北京市统计局会在四月底、五月初的时候在《北京统计信息网》和《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发考试公告。)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 * 四、从事统计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 * 五、《统计法》关于保密的规定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六、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七、法律咨询 电 话: 从“联系我们”(最底部)栏中查询各部门电话号码 欢迎大家咨询统计法律问题,对统计法律法规提出宝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 关于工资总额的一些具体规定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共计16项 (见制度第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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