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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年报布置工作
会议材料
环保部总量司
2009 年 11 月
目 录
附件一 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
附件二 2009 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13
附件三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19
附件四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38
附件五 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41
附件六 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105
附件一:
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2009 年,全国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环境统
计综合报表文号为国统制〔2008 〕89 号,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文号更
新为国统制〔2009 〕50 号。
一、“十一五”报表制度调整总说明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
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
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如下:
1、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
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
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
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2 、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
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
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3、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 2008 年第
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
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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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统一布置,并由各
级环保局(厅)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
级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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