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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doc

发布:2017-10-06约小于1千字共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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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电话/传真: :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电话/传真: :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 使用 □ 销售 回收 加工组装 其他 附件: □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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