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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doc

发布:2015-07-22约2.9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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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放射源)审批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省范围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 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 3、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4、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5、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 四、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核查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到达前,告知审批部门准确的到达时间,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核查,核实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申请的符合,并监督退役放射源的去向。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部门 省环境保护辐射项目审批受理地址电话号码:兼传) 七、办理结果 许可审批办理情况将及时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省环境保护网网址: /? 备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编号: 豫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使用 销售 回收 加工组装 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2.转出单位许可证 3.转让协议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编码/频次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同意转入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活动完成后,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 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编码/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编码;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编码/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加盖转入单位公章有效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放 射 源 编 码 表 序号 核 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 号 编 码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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