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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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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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对于其理解与适用也理应得到我们的充分重视。本文阐述了对危险驾驶罪条文中关于“道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相关问题的理解,正确区分“道路”与“公路”的区别、“追逐竞驶”与“超速驾驶”的区别、“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的区别、“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区别,论证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似犯罪的关系,提出了对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相关设想,以期在司法领域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 摘要: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对于其理解与适用也理应得到我们的充分重视。本文阐述了对危险驾驶罪条文中关于“道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相关问题的理解,正确区分“道路”与“公路”的区别、“追逐竞驶”与“超速驾驶”的区别、“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的区别、“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区别,论证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似犯罪的关系,提出了对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相关设想,以期在司法领域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
一、引言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截止2010年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99亿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机动车驾驶人高达2.05亿人,每年新增驾驶人2200多万人。[1]据公安机关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因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愈演愈烈,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与社会和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那危险驾驶罪法律条文中“道路”与“公路”、“追逐竞驶”与“超速驾驶”、“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究竟有何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似犯罪有何关系?我们又是否需要扩大对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截止2010年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99亿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机动车驾驶人高达2.05亿人,每年新增驾驶人2200多万人。[1]据公安机关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因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愈演愈烈,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与社会和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那危险驾驶罪法律条文中“道路”与“公路”、“追逐竞驶”与“超速驾驶”、“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究竟有何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似犯罪有何关系?我们又是否需要扩大对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范围?
二、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相关规定的理解
二、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相关规定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危险驾驶行为可以理解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两类。为了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我们有必要对两类行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危险驾驶行为可以理解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两类。为了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我们有必要对两类行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理解。
(一)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道路”的理解。
(一)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道路”的理解。
本罪中所规定的“道路”应当理解为供不特定的人员、车辆等使用的可用于通行的路段。此“道路”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路”,“公路”的范围要小于“道路”的范围。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交通事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学校道路、社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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