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法学专业 毕设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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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目: 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姓名:
专业: 法学
学院: 法学院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教授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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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引 言 4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5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5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6
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7
(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7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8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8
(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8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8
(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9
(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10
结 语 12
致 谢 13
【摘要】
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的选题紧跟立法动向,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美中不足的地方是本文的语言表达不是很精确,论据不够充分,条例不够清晰,论证过程逻辑不够很严谨、说服力不足。
官瑛同学的论文经过了反复修改,格式规范,结构完整,态度认真,基本符合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
【建议成绩】
引 言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公共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这样惊人的数字,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的生活,还带来了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其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08年12?14”孙伟铭特大交通事故案、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醉驾连夺5命、年的“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 10?16 校园交通肇事案等等不胜枚举鉴于飙车、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围绕的司法适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酒醉、飙车达到什么程度得以入罪在中国这个有深厚“酒文化”底蕴的社会,酒醉是否一律入罪本文浅谈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犯罪的成立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既法益,确定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为了确定犯罪的性质,也为量刑提供了根本依据。
2.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车”行为,下文将详而述之。
3.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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