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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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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012-08-06 发布 2013-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 2757—2012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7—19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 号、第2 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57—198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4.2~4.4 于2013 年8 月1 日起实施。 I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 2.1 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 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 (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 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检验方法 粮谷类 其他 a 0.6 2.0 GB/T 5009.48 甲醇 / (g/L ) ≤ a 8.0 GB/T 5009.48 氰化物 (以HCN 计)/(mg/L ) ≤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1 GB 2757—2012 4 标签 4.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4.2 应以“%vol ”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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