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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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 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三、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并非对每一个案件合议庭都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这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只要公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高法解释》第116条 (二)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 1.依法受理。 2.补送材料。 3.退回人民检察院。 4.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三)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对于普通程序公诉案件,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高法解释》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由审判长主持,对控辩双方的举证和主张,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步骤。 (一)开庭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具体内容包括: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被告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 4.控辩双方举证。 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 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见。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8.调取新的证据。 (三)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高法解释》第168条)。 (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四、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延期审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高检规则》第348条第2项)。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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