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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之十六一审程序.ppt

发布:2015-09-10约2.02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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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之十七 一、一审程序概述 1.含义: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 第一审程序作为审判阶段中最基本的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在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参加下,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该受何种处罚做出裁判,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在一定程度上展开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查的概念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审查的内容 :A116;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庭前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但仍包含了实体审查的成份(2、5、8、10),因而没有完全贯彻“预断排除”原则。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三、审查后的处理:A117。 (一)审查后的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不符合116条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3)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4)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注意:《六机关规定》第37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经过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因此,法院庭前审查后原则上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必要时可以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退回检察院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二)审查期限: A118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三节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程序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送达起诉书副本 (三)通知被告方提供证人资料 (四)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送达传票与通知 (六)开庭公告 第四节 法庭审判 一、法庭审判的阶段: 1.开庭 : 1)书记员工作:A124; 2)审判长宣布开庭:A125; 3)宣布案由:A126; 4)宣布合议庭组成:A127; 5)告知当事人等诉讼权利:A128; 6)询问是否回避: A129; 2.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A130/131; 2)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发表意见:A132; 3)讯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发问;A133; 4)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第四节 法庭审判 2.1注意: 1)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与作证时机 被害人是当事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其陈述又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被害人。为了保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防止其他证据对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影响,庭审中对被害人的发问和询问宜在讯问被告人之后、调查其他证据之前进行。被害人在接受询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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