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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期货商内部控制制度修正案.ppt

发布:2018-08-23约8.15千字共5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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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C.對於密集、顯著優於市價將大量成交之委託, 須有重覆確認之功能。 D.應訂定接到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須經由部門 主管簽核之控管機制。 E.應在買賣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字樣,並依 規定保存委託人授權委託紀錄。 F.發生錯帳,除儘速處理外,若錯帳數量或金額 達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 業要點」第4點﹙二﹚之書面申報標準,則應 在發現錯帳時即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僅發 生帳號錯誤之錯帳除外)。 * 注意事項 業者應注意辦理事項 業者應儘速訂定就「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須經由部門主管簽核」之控管機制。 內部稽核至少應依內部稽核標準規範訂定之查核程序及工作底稿,逐項複核執行情形並留存詳實之查核軌跡及查核意見備查。 本項作業目前尚不適用於期貨交易輔助人。 上述事項期交所將列為未來查核重點。 伍、開放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 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一)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未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為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前,應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 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二) 應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約定代理之項目及範圍,且不得逾越主管機關之 許可範圍。 2、約定代理之項目及範圍,涉及與期貨經紀商業務 之利益衝突時,書面約定內容應載明處理方式。 3、上述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期貨商之內 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 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三) 代理人與境外外資簽訂代理契約時,原則上應併同簽署相關開戶文件,如外資無法同時簽署相關文件時,應於取具其聲明書後,始代理其開立期貨交易帳戶。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作業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金專戶),有涉及代理人印鑑或存摺之保管之相關作業 代理人入出金作業 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申報作業 * 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一)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未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為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前,應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 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二) 與期貨經紀業務之職能分工,不得損害所代理客戶之權益。 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包含內部控制制度應參酌事項。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金專戶),有涉及代理人印鑑或存摺之保管,期貨商應自訂管控措施且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 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三)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金專戶),若涉及代理人印鑑或存摺之保管,期貨商自訂管控措施且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依期交所業務規則44-9條規定,辦理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申報作業。 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作業 * 主題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之資格條件 適用契約及保證金收取標準 盤中風險控管機制 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沖銷規範 收盤後交易人留有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 位餘額之處理方式 *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不含選擇權),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除期貨交易應有保證金外,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之資格條件 * 適用契約及保證金收取標準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減收之適用契約 以下列契約之最近2到期交割月份契約為限: 臺指期貨(FITX) 電子期貨(FITE) 金融期貨(FITF) 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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