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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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度窜 货 管 理 规 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本 规定。
第 二条
为 了进一 步规范 市场秩 序 , 保护郎 酒和经 销商的 利益 , 特制 定
窜 货的定 义
窜 货是指 郎酒签 约经销 商及其 供货 分销的 二批商 等, 将郎酒 产品跨 合同 约 定区域 或渠道 进行销 售的行 为。 低价销 售视同 窜货 。
第 三条
窜 货性质 划分
( 一)恶 意窜货 — — 有 下 列情 形之一 者视为 恶意 窜货
故 意毁损 产品包 装标识 进行窜 货;
低 价窜货 ,即低 于公司 指导价 或被 窜货市 场同等 批发 价格进 行窜货 ;
重 复窜货 ,即同 一经销 商三次 (含 三次) 以上窜 货;
大 量 窜 货 , 即 红 花 郎 、 老 字 号 、 新 郎 酒 系 列 产 品 窜 货 数 量 达 到 10 件 ( 含 ) 以 上 窜 货 或 其 他 产 品 窜 货 数 量 达 到 20 件 ( 含 ) 以 上 的 窜 货 ;
经 常性 窜货 , 数 量 每次 少于 3 件 , 但 发现 4 次 或 4 地 不 同 地点 以 上 窜货的 ;
低 价销售 ,指经 销商在 合同约 定的 销售区 域内低 于公 司指导 价销售 ;
经 销 商 从 外 地 倒 货 销 售 的 , 视 同 恶 意 窜 货 。
(二)一般窜货——恶意窜货情形之外的其它窜货。
第 二章
窜 货预防
第 四条
保 证金制 度
合 同保证 金:合 同销量 不足 300 万 的,按 2 万 元 交 纳;合 同销 量 在 300 万 (含 ) -1000 万的 ,按 5 万元交 纳; 合同销 量 1000 万 (含) 以 上的, 按 10 万元 交纳; 旗舰店 客户, 按 5 万 元交纳 。
红 花郎专 项保证 金:同 时经营 红花 郎系列 产品的 ,应 另行交 纳 专 项 保 证 金 。 红 花 郎 合 同 销 量 不 足 500 万 的 , 按 10 万 元 交 纳 ; 合 同 量 在 500 万 ( 含 ) -1500 万 的 , 按 20 万 元 交 纳 ; 合 同 销 量 1500 万 ( 含 ) 以 上 的 , 按 30 万 元 交 纳 ; 单 一 团 购 客 户 , 按 5 万 元 交 纳 。
只 经营红 花郎系 列产品 的,只 交纳 红花郎 专项保 证金 ; 其他产品 按公 司 单项规 则执行 。
( 三 ) 追加 保证 金:
1 、 本 年 度 内 , 第 一 次 窜 货 追 加 4 万 元 合 同 保 证 金 ; 第 二 次 窜 货 追 加 8 万 元 保 证 金 ;
1
2 、上年 度有 窜货记 录且本 年度 继续经 营的客 户,上 年度 已追加 的保证 金 额 度 不 得 抵 减 本 年 度 应 交 保 证 金 额 度 ;
补 齐保证 金:窜 货方( 指窜货 经销 商,下 同)以 保证 金向公 司支 付 违约金 后,须 于 7 个 工作日 内及时 按要求 补足 保证金 额度( 不得 以扣报 市 场费用 转抵)。 保证 金未 补足前 ,公司 不受 理窜货 方订单 。
合 同保证 金和红 花郎专 项保证 金、 追加保 证金专 户管 理,不 得与 货 款混合 。
管 理人员 要求减 少或免 除 经 销商合 同 保 证金 的, 如 该 客 户 发 生 窜 货行为 , 由 相 关 管理 人员承 担责任 。
对 当年未 发生窜 货的客 户,终 止合 作时无 息退还 保证 金。
第 五条
打 码发货 制度
工 厂必须 坚持按 要求对 产品进 行打 码。
储 运部必 须严格 实行扫 描(打 码) 发货制 度并及 时准 确传输 发货 信 息。
信 息中心 负责对 防窜货 管理系 统软 件的维 护,确 保该 系统正 常有 效 运行。
经 销商 须建 立 相应的 编 码发货 制度。 有效 预防分 销商货 物外 流形 成 窜 货 。
第 六条
政 策掌控
销 售公司 各事业 部、办 事处应 对产 品的区 域布局 、产 品价格 及市场 费用 进 行严格 掌控。
条 七条
市 场监督
( 一) 鼓 励 办 事 处 、 事 业 部 对 所 辖 区 域 、 所 辖 品 项 的 窜 货 进 行 自 查 自 纠 ,所查 处的窜 货公司 对内部 管理 人员免 于处罚 。
公 司根据 市场状 况,书 面指定 办事 处、事 业部对 指定 区域、 产品进 行自 查 自纠的 ,办事 处、事 业部应 在接 到书面 通知之 日起 30 天 内 报告自 查自 纠 情况。
对 内部管 理人员 减轻或 免于处 罚, 以自查 自纠召 集人 的意见 为准, 但具 体 处罚应 交市场 监督部 备案监 督执 行。
恶 意窜货 必须交 由公司 进行处 理。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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