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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杨挺.ppt

发布:2018-12-09约2.43千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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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法学 主讲 杨挺 第二讲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教育权 (一)教育权概述 (二)教育权的内容 二、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概述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 (三)受教权权的内容 教育权的内涵 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具体而言,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自愿或者被强迫)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同,可以简单的将教育权中的权利人归结为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力)人;二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人;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人。相应地,也可以将教育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教育权的演变 在原始社会的教育权更多的是一种道义权利与义务。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教育权逐步成为一种由社会的统治权威所承认和维护的肯定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在阶级社会里,公共教育权不但是统治阶级延续其精神统治的需要,也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和军事训练的需要。 在中外社会发展中,最早出现的而且占主导地位的是官学(西方中世纪是教会教育和骑士教育),同时,统治阶级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对私学教育施加影响和控制,规范和利用社会教育权的发展。社会教育权日趋纳入国家教育权体系,其所发挥的作用的范围非常小。 二战以来,各国之间军事、政治、经济上的竞争和较量,明显地表现为科技地较量与人才的竞争,对教育作用的普遍社会信任和高度重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把发展和管理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职能,各国的教育法制普遍得以强化。 教育权的内容 根据各国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教育权利或权力的基本性质和归属,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结构,由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所组成。很多有关的论文和著作中,根据教育关系的各种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或权力的现象引伸出的地方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等,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教育权型态。 教育权的性质 从三类不同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来看,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含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是一般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的情况很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理论上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家庭教育权的涵义 在人的一生中,最早接触的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家庭成员(主要是监护人),即亲权范围内的以监护人为中心的家族(家庭)的教育权,其关系是基于民法,尤其是以婚姻家庭关系法为基础,监护人的义务主体就是被监护人。 家庭教育权的特征 (1)家庭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2)对子女进行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3)家庭对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享有法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法定责任。 家庭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1.对教育形式的选择权 2.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 (1)知情权 (2)提案发言权 (3)共同决定权 国家教育权的内涵 国家教育权是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对教育的控制权,由政府代表行使。它既是国家的一种统治权力,又是国家举办和发展教育事业这种社会事业和对教育这种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由于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可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这种权利表现为一种权力。 国家教育权的特征 (1)其权利主体是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政府授权机构。 (2)其权利遵循着“法律授权即拥有”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必须首先从实体法授权出发,遵循程序法的基本规则,否则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3)国家教育权行使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包括优先权、特许权和强制权等。其合法性审查可以通过专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 (4)权利主体与权利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赖于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也依赖于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 (5)权利相对方不仅包括受教育者,也包括依据法律授权的负有教育责任的教育机构和教育管理机构。 国家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1)教育方针制定权 (2)教育行政管理权 (3)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 社会教育权的内涵 作为国家教育权权力源泉的社会教育权,是从广义上被人格化的社会整体,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和拥有的符合社会公共生活公共利益要求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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