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_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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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_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
一条目的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
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
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
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
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
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
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
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
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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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
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
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
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
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
进行编号。(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
1页,编号应为YF-SLH-18-JZ-1-1),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
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
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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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
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
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
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2.1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2.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
容;
2.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
进的内容;
2.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2.5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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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客户提出的变更;
3.相关部门职责:
3.1工程部:
3.1.1办理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3.1.2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
3.1.3负责变更的实施;
3.2市场营销部:
3.2.1办理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的申请手续;
3.2.2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
3.3规划设计部:
3.3.1办理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前期手续;
(包括协调设计院协助出具变更方案)3.3.2办理根据施工图审查
和消防审查意见进行的变更;
3.3.3办理由于规划、功能、立面调整等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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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受理工程部和市场营销部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3.3.5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工程部或市场营销部;
3.4成本控制部:
3.4.1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
估算变更成本;
3.4.2变更实施后,核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