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复习.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表示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指看货买卖,后者指凭样品买卖。
看货买卖:根据交易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交易往往在卖方所在地进行。由买家或其代理人看货。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
凭样品买卖: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对于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不易采用凭样品买卖,必须采用时,应在合同中写入“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品质与样品近似”以避免纠纷。
卖方样品:原样,标准样,复样
买方样品:对等样、回样、确认样
凭说明表示品质
凭规格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除等级和标准外,目前还有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或出口国家尚未对产品予以等级和标准化,也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说明其品质。
良好平均品质。中等水平,大路货
上好可销品质。高等水平,精选货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重量的计算方法
毛重:商品本身连同包装的重量。
以毛作净: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常采用毛重计算,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商品的计量基础。
净重:商品的实际重量(毛重扣除皮重的重量)。皮重,商品包装的重量。
计算皮重的方法:
实际皮重
平均皮重
习惯皮重
约定皮重
净净重/实物净重:从净重中扣除内包装(塑料袋、衬衣垫板、别针等)的重量。
公量:用科学的方法抽取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或吸湿性较强的商品,所求得的重量。主要应用于经济价值高且含水量极不稳定,如羊毛、生丝、棉纱等。
公量=商品干净重x(1+标准回潮率)
公量=实际重量x(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水分/干净重
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商定的水分和干净重之比;实际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净重之比。国际公认羊毛、生丝的标准回潮率为11%。
理论重量:适用于一般可根据件数算出其总重量。如钢板、有色金属制品等。
法定重量: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如内包装和销售包装。从量税。
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溢短装条款:也称增减条款,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
合同条款中使用约数
诸如“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描述信用证金额或规定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数量、单价等有10%的增减。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商品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类。
单件运输包装
箱,价值高,易受损。
包,可紧压而品质不易受损。
桶,液体、半液体及粉状等货物。
袋,有些农产品及化学原料等常用袋装。
捆。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
包装标志
运输标志通常称作“唛头”
标准唛头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它由四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文字码。例如:
SMCO——收货人
NEW YORK——目的港(地)
95S/C NO.345789——合同号(或订单号、发票号等)
NO.100-2 or 10/100——批件号(分母表示整批的数量)
中性包装和定牌
中性包装:在商品本身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名的包装,它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定牌:买方要求卖方在商品及包装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
包装条款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售价内,所以合同中无须另行列明。
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所以在合同中无须订明。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用英语缩写字母或简短的概念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手续、风险、费用和责任的划分,所有权转移界限等内容,是国际贸易商品单价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1.确定交货条件,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2.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
3.对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及简化交易程序有着重要作用。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一) 1932年由国际商会(ICC)制订,多次修改。其中规定了13种4组贸易术语。影响范围最广。我国在1994年加入。
1. 象征性交货、装运合同
(1)E:EXW
(2)F:FAS、FOB、FCA
(3)C:CFR、CIF、CPT、CIP
2. 实际交货、到货合同
D:DAF、DES、DEQ、DDU、DDP
(二)比较DAP和DAT的异同
1.相同
(1)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都由卖方负担;
(2)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3)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不同
(1)DAT的交货地点是运输终端,DAP的交货地点是指定目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