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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题.doc

发布:2017-07-03约小于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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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国A外贸公司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散装)出口合同,规定1至4月份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4%,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觉得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3月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等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和 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该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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