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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
王 涌*
一、 中国民法面临的基本问题
自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颁布后 , 中国民法的基本体系逐步形成。但是 ,
由于经济体制 , 意识形态 , 学术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 当代中国民法仍然存在种种缺陷 ,
制约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其缺陷在法律形式上一定程度地表现为如下情形:
1. 概念内涵的含混 法学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 , 自本世纪初中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
传统后 , 中国的民法学者一直未有一段从容的时间对大陆法系民法基本概念进行透彻的反思
和深入的分析 , 所以 , 中国民法学 “消化不良” 的症状比较明显。 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 , 中
国民法学对 “民事权利” 这一民法核心概念的理解仍处于十分简单的教科书水准 , 尚无一个比
较完备的关于民事权利结构的分析模式 , 至于对财产权利概念及其从概念如物权和债权理解
的也较为生涩 , 所以 , 当代中国民法学屈指可数的几场讨论如法人所有权性质之争 , 股权性质
之争 , 物权行为性质之争 , 尽管其表象沸沸扬扬 , 聚讼纷纭 , 但是 , 实质上却多是概念的语
义之争 [1 ]。 此外 , 民事立法中使用的许多概念也往往缺乏精确的法律内涵。[2 ]
2. 法律渊源的零散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民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渊源 , 但是 , 中国的
民法典尚付阙如。 现今中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民事普通法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 民事单行法 , 与民事单行法相配套的法规 , 民事司法指示和司法解释 , 以及散在性的
民事法律规范等。 而作为中国民事普通法的 《民法通测》 则是一部极为简略的宣言式的规
范性文件 , 许多具体的民事制度实际上是其他立法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在 “有什么需要 , 就
立什么法” 的思想指导下而制定的 , 所以 , 整个民法体系显得繁杂而散乱 , 使得公众查询
法律困难重重。
3. 法律规则的冲突 也正是因为中国民事基本法充满了原则性的条款 ,实际运作的
民事制度大多散见在林林总总的部门立法之中 , 一些部门立法由于本位主义和计划经济观
* 中国政法大学 96级民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江平教授、 杨振山教授、 方流芳教授和舒国滢副教授
的指点 , 特致谢。
[1 ]参见纪坡平: 《对我国目前关于 “所有权”、 “产权” 讨论中若干问题的辨析与澄清》 , 见 《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 ,
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
[2 ]如联营和集体所有制等概念。 概念的模糊有时也表现为语言的模糊 , 我国的民事用语是比较混乱的 , 这种情形在日
本的立法史上也一度比较严重 , 川岛武宜曾十分尖锐地批评过这种现象 , 他说: “我国政府历来持有着这样一种信念 , 即
不管词语的表现如何粗糙 , 只要制定了法律 , 具体的问题在运用时就可以自然解决。这种信念一方面意味着通过适用使
技术拙劣的立法得以完善 , 另一方面还意味着 , 只要制定了法律的外观 , 适用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我们不应当只将提高
法律语词的技术水平简单地视为词语的问题 , 因为它是合理地处理社会纠纷 , 为民主社会权力的行使确定界限所必不可
少的前提条件。” 这一问题有时还表现为法律语言的通俗和严谨的矛盾 , 1986年我国的 《民法通则》 就出于通俗化的意
图 , 使用了许多不严谨的概念 , 如 “财产所有权”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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