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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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勘查项目的探矿权注销登记:
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煤炭勘查项目及有关探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探矿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七条)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六))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报盘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3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 6 勘查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备注:申请资料的电子文档要求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登记收件;主办司局受理前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矿业权注销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矿业权注销通知书。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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