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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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830104304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09-3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9
四、注意事项…………………………………………………9
五、表单填写…………………………………………………9
申请书文本 …………………………………………………10
六、有关说明…………………………………………………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码:3708830104304
(二)实施机构: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申请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受理地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工商个字〔2013〕199号)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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