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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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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830104304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5-09-3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9 四、注意事项…………………………………………………9 五、表单填写…………………………………………………9 申请书文本 …………………………………………………10 六、有关说明…………………………………………………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码:3708830104304 (二)实施机构: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申请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受理地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3.《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工商个字〔2013〕199号)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七)申请材料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6.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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