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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演示稿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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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唐 霞 E-mail:candytang_cq1104@ 21世纪法学主干教程 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㈠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我们将其称为“狭义的国际经济法”。 ㈡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我们将其称为“广义的国际经济法”。 ㈢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和调整对象: 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㈡ 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是广义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⒈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即“横的关系”或 称“横向关系”,特点是当事人之间是“等价有偿”关系; ⒉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有关活动的管理或管制关系,即“纵的关系”或称“纵向关系”。国家与其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如海关征税、政府审批等行为; ⒊国家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国际法规范。如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 思考问题:国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一种什么样 的身份? ㈢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私法、公法、公约及惯例等。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有其自身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是区别于国际公法的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三. 国际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㈠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⒈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公法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指各国政府间的各类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各国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⒉所调整对象不同。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关系,且以调整诸项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以及国家、法人、自然人等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关系。所以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比国际法更为广泛。 ⒊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公法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及各国的国内的涉外的经济立法。 因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 ㈡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⒈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而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国际经济组织等,一般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 ⒉所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另外,国际经济法还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及法人、自然人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比国际私法更为广泛。 ⒊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和层次不同。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讼争。换言之,国际私法在针对任何法律关系发挥其调整功能时,都需要经过相应的实体法的中介,是间接的调整,也就是说,国际私法是一种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而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规范中,除了程序法规范外,绝大部分本身都是实体法,可以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是直接调整的方法。 ⒋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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