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PAGE 2
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与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准予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参保人员也可自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管理,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通过药品经营企业 GSP认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合理控制经营利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同级物价部门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药品管理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遵守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市区城区的经营面积在80㎡以上,县城城区的经营面积在60㎡以上,从事药品经营零售业务一年以上,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具备支持参保人员购药的计算机网络结算能力。
(五)近3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六)不得经营化妆品、日用品。
第五条 愿意承担并具备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本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本店现经营的药品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办理程序:
(一)每季度第一个月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时间,由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种相关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合格的由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发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签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审核控制与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与内江市金保系统计算机网络联接。为保证内江市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由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连接入网,不得擅自变更;
(二)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或与内江市金保系统网络以外的任何公共网络进行连接;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非法登录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服务器,不得对未授权的用户端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四)不得利用金保网络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淫秽色情资料。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严格处方外配制度。处方药的外配必须有具有医师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处方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调配,所配药品必须有药师资格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发药。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调配处方。除开具处方的医师外,任何人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