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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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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1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村镇建设 第十一章  附 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和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在安置点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不受本规定限制。涉及消防、人防、防震、环保、交通灯相关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其相关专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临湘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表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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