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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惯例理论与实务第五章[自动保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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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39条“款项让渡” 让渡的是款项,不是信用证权利 信用证权利可以进行“转让” 第七节 信用证风险防范 * 信用证欺诈 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国际性: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 *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骗取信用证。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按欺诈实施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受益人实施的欺诈; 申请人实施的欺诈; 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 *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进行资信调查。 (二)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认真审核单证 及时调整货运行踪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 软条款陷阱 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限制性装运条款。 限制性单据条款。 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 返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则及定义 根据托收单据的不同种类,URC522将托收分为以下两种: 光票托收: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 A.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 托收有关当事人 委托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 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 代收银行: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者代理行。 提示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 付款人或受票人: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 * 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银行以及有关当事人据以办理托收业务的依据。 URC522第4条就银行与托收指示的关系规定: 1. 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 第522号出版物,并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2. 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3. 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向其发出托收的任何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 权利与义务 URC522第9条规定,要求办理托收业务的有关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诚信、合理谨慎。虽然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但作为受托人仍须恪尽职责,履行收款义务。如因银行的失误,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银行不能免除责任。 * 托收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托收银行的权利: 选择代收银行之权; 单证提示方法的决定权; 收回代垫费用之权。 * 托收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托收银行的义务: 严格遵守托收指示义务; 查对单证义务; 托收指示书中载明有关事项的义务; 拒绝兑付时,单证处理的通知义务; 承担过失责任。 * 代收行的权利与义务 对托收指示的处理 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的义务。 代收行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从审单中获取托收指示,单据不得载有任何指示,即便有,银行也不予理会。 除非另有授权,对来自委托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不予理会。 2. 对单据的处理 代制单据 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 * 代收行的权利与义务 3. 对货物的处理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 4. 无延误地付款 代收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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