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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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单位负责人的签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印章加其本人或财务人员签章。
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均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手工管理及系统管理。
第四条 客户印鉴的手工管理是指对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纸质印鉴的管理。
第五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系统管理是通过扫描客户印鉴到验印系统中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关联账户等电子印鉴的管理。村镇银行暂不使用验印系统。
第六条 客户预留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办理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授权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我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印鉴的预留
第八条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客户印鉴的预留应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
第九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相关信息办理。办理时,客户印鉴预留一式二份,客户应在印鉴卡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经办柜员审核客户预留印鉴无误后在印鉴卡上登记启用日期,一联印鉴卡用于扫描录入印鉴管理系统后留存,一联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退客户。
第十一条 在我行同一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并已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在该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不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时可申请使用同一套预留印鉴。申请印鉴共用的客户应填写《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附件一),经办柜员须及时进行印鉴关联账户维护。
第三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二条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因名称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印鉴变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二)、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三)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十四条 开户行接到客户提交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变更理由是否合理;
(四)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是否盖有本行“业务用公章”。
第十五条 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全套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加盖业务用公章后一联交客户,一联与全套旧印鉴卡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
经办柜员按照第二章规定为客户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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