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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签章,是存款人
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银行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综合业务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应为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四)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主管单位名称加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名称组成。
(五)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五条 验资账户应预留全部出资人签章,无法预留全部签章的,应出具经全部出资人签章的书面授权书;出资人为个人的,还应出具出资人身份证件原件。:
以企业盈余公积金转资本开立的验资账户,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有关预留印鉴的规定预留签章;如因新投资人加入而增资开立的验资账户,除预留原单位签章外,还应预留新出资人的签章;如为多个新出资人的,也可预留经全部新出资人授权的新出资人签章。
第六条 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卡(A、B印鉴卡), 即既有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又有贷款行信贷部门的监管印鉴。单位预留的印鉴卡为A卡,信贷部负责人和信贷员预留名章的印鉴卡为B卡。
第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应按账户管理要求预留银行印鉴。对于频繁发生定期存款业务的客户,其后续定期存款可以沿用以前定期存款账户印鉴,不需重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填写“单位定期/通知存款预留印鉴沿用说明” (见附件1) , 经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单位通知存款预留印鉴比照单位定期存款预留印鉴要求。
第八条 原子章(万次印章)等一般不能作为预留印鉴,对存款人坚持使用原子印章的,应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注明因使用原子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印鉴卡上的预留签章必须使用红色印泥,加盖必须清晰、完整、均匀、连续,不能盖在字迹或其他图案上,印章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印鉴卡上应填写的各栏内容必须齐全、正确,户名必须是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九条 村镇银行印鉴卡(见附件2) 右上角印有编号,预留印鉴卡一套至少一式两份,一份印鉴卡(正卡)由印鉴专管员保管使用,另一份印鉴卡(副卡)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储蓄账户印鉴卡只预留一份。
第十条 空白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村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 印鉴卡的建立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户时,开户行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同意开户的,由开销户经 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柜员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手工销号,, 并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在输出的空白凭证手工销号单上填写开户单位名称并签收。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空白印鉴卡后,原则上应在柜台当面填写印鉴卡相关内容,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交开户行经办人员。开户行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写账号,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和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在印鉴卡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如存款人确有需要,也可将印鉴卡带离柜台加盖预留印鉴,但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印鉴卡真伪,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开销户经办人员在印鉴卡副卡右上方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后交开户单位。印鉴卡正卡作为核对依据交印鉴专管员保管。如为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印鉴卡,经办人员手工记载在印鉴卡右上角。
第三章 印鉴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预留印鉴卡由专人保管,谁保管谁核对,谁核对谁签章。预留印鉴卡原则上由后台柜员或会计主管保管,人员少的营业机构可由前台柜员保管,但应坚持核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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