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1
PAGE
村镇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村镇银行及其营业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营业机构,是指我行辖内所有营业网点,包括各支行、营业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的业务周转金、诉讼费、待收结算款项、银行卡业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第四条 本行其他应收款坚持“审批列支、责任明确、定期清查、及时清收”的管理原则,确保每笔应收款项债权明确、责任清楚、清理及时。
第五条 其他应收款业务纳入审计范围。本行组织离任审计时,应对相关人员其他应收款审批、清收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章 财务核算及审批
本行应按照《村镇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要求,在业务周转金、诉讼费、待收结算款项、银行卡业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项等科目准确核算各类应收资金。
第七条 本行按照便于管理和清收的原则,明确其他应收款核算集中度,保障各项资金核算清晰、管理到位、清理及时。。
第八条 需要列支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事项,须经事前审批后方可列支(系统自动挂账的除外),有权审批人事前签批的请示单、借据等可直接作为列支其他应收款的审批依据。
各级财务会计负责人要对本级核算的其他应收款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 各支行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落实其他应收款清收责任。列支其他应收款时,原则上每笔应收款项均要明确清收责任人(责任人签字确认),未明确的最终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
第十条 业务周转金。主要用于因金额较大个人无法垫支和应由本行提前支付的公务资金。
内部员工或内部管理部门因业务原因确需预借临时性款项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详细列明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归还时间等,经借款人、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办理借款手续。临时借出款项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审批通过的临时借出款项统一在总行核算。
第十一条 诉讼费。各支行因涉及案件、在结案前挂账的待处理案件损失款,由各支行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等,由经办人、支行行长签字后,凭总行案件事项分管行长签字,总行有权人审批,凭签批材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预拨费用。总行向各支行拨付的备用金,应由各支行填制申请单提出申请,总行凭有权人审批材料或文件列支。审批通过的预拨费用统一在总行核算。
第十四条 待处理出纳短款及待处理结算损失。各支行列支已查明原因但尚未收回的出纳短款、垫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造成的待处理结算损失,由各支行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短款(损失)原因、金额、时间等,经经办人、会计主管、支行行长签字,报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总行有权人审批列支。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
第十五条 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营业机构因账务不平导致系统形成的待处理账务不平挂账应收款、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等业务时垫付的待收财政结算款项及其他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系统自动挂账处理。系统自动挂账形成的应收款由营业机构按日核对挂账余额明细,确保挂账余额与实际业务相符。
第十六条 垫付养老金。主要包括暂时垫付的自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至纳入社会统筹期间社保局应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暂时垫付的应由社保局支付的退休遗属补贴。本行垫付养老金由综合部说明垫付事由、出具垫付资金表格,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加盖综合部印章,凭总行有权人审批材料在总行统一列支。
第十七条 其他应收款项。本行垫付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部门、事由、金额、归还时间等,由申请人、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列支。经有权审批人事前签批的《财务开支请示单》可直接作为列支的审批依据,《财务开支请示单》上应注明申请部门、事由、金额、归还时间等要素。其他应收款项列支审批权限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一致。
支行筹建期间垫付的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加强对临时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和垫付养老金的管理。
(一)临时借出款项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借款人要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能按时还款或到期未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由综合部、财务会计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逐月从清收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二)各支行要从严管理其他应收款项,禁止在其列支案件挂账资金、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以及挂账其他信贷资金。
(三)本行循环垫付的养老金和退休遗属补贴可以列支垫付养老金。未经省社保局审批,或因不符合退休遗属认定条件不能纳入统筹的遗属补贴,不能垫付发放。禁止在“垫付养老金”科目垫支应由本行成本承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 挂账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