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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版
民法考点总结 (简略版)
总则部分
自然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 人
宣告死亡 法律要件(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利
主 法人 法人的 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体 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人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民事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人格权
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
精神损害赔偿 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代 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
理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时效的中止
分则部分
物权法的核心考点
物权法定 ①种类法定;②内容法定;③效力法定;④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不动产);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 概念: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异议登记 条件:(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共 概念:两人以上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有 分类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
善意取得 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
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地役权 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质权与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占有 概念: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债法总论核心考点
概念: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
特征:(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2)债的主体特定(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具有平等性(5)债具有期限性
简略版
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 原因:清偿、抵销(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无因管理 正当的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保证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13条;《担保解释法》第22条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 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考点
侵权责任的 (一)过错责任(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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