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杨烁讲新《民法总则》考点汇总(1—120)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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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汇总】第一波 (1—10)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汇总】
【
第一波 (1—10)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
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
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
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
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
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
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2:
【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
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
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
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生证明 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
法 出 户
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
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5:
【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
事 1.指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4.可
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
指 5.指
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 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此处也是
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6:
临时监护】
【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
护人。【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
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杨烁讲新 《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1.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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