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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发布:2018-12-21约1.75万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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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案情简介 育华大酒家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l0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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