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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
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
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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