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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第1页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
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
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
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
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
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
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
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
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
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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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
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
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
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
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
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
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其他规定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是无可非议的。
它并不必然导致与《商标法》重复,却可以理解为《商标法治》中未明文禁止的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