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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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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第1页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

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

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

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

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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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

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

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

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

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

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主要从我国市场经济

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会日益突出的

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其调整范围有: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典型的经济垄

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诈利诱为特征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

大量出现,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抽奖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

等最为突出。这些行为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已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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