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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反不正当竞
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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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
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
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
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
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
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
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
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
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
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
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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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
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
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
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
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
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
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6.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