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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
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
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
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
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
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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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
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
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
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
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
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
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
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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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
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
相关法条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关法条Ⅰ《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