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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务贸易.杨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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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懿 09级国贸一班 20091401125 摘要幻灯片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 (一)序言 (二)第一部分: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三)第二部分:普通义务与原则 (四)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义务(五)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六)第五部分: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七)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二、GATS附件及其新发展 (一)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及其发展 (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及其发展 (三)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及其发展 (四)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 (五)《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三、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WTO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由四大部分组成。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 (一)序言 协定正文的序言部分首先提出,签订该协定的宗旨、目标与总原则: 1、鉴于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各参加方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体系,并以此作为扩大服务贸易、促进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 2、在充分尊重各参加方国(地区)内政策目标的同时,本着提高各参加方利益的目的和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宗旨,希望通过在持续的、互利基础上的多边谈判,促进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地早日实现。 3、各参加方有权在本国就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用新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更有特殊需要。通过帮助提高发展中国家内服务业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更多参与和服务出口的扩大。 4、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的需要,对其服务贸易的严重困难予以特殊与充分的考虑。 总之,序言用较多的篇幅和文字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和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努力在今后服务贸易的部门开放谈判中充分利用GATS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谈判结果,从根本上改变状况,从而使GATS促进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水平和经济发展。 (二)第一部分: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GATS的第一部分确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的定义与部门覆盖范围。 GATS适用范围限于各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其中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措施,也包括被授权而行使有关权利的非政府性机构所实施的各项措施。GATS充分考虑了政府职能,允许将各国政府为实施政府职能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置于总协定之外,从而在原则上允许以垄断的方式在这些领域提供服务。 GATS通过规定提供服务的四种形式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予以界定,对此本书第一章第一节曾作了简要介绍,现仅对四种形式作进一步说明: 1、跨境提供。这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不需要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消费者的过境流动或实际到场即可实现。就其产品要跨越国境而言与国际货物贸易相似,如电讯服务和某些金融服务; 2、境外消费。这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必须由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的境内才能实现,比如国际旅游。它要求旅游者移动到另一个国家的旅游服务设施处; 3、商业存在。这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必须由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境内投资开办商业机构才能实现,如开办酒店或零售商店; 4、自然人流动。这种形式的服务贸易通过服务提供者本人进入消费者境国提供服务得以实现、如劳务输出或医生到其他成员方境内从事个体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第l条界定的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及界定的协定所适用的参加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是一个总体性和一般性的概念。这一定义的外延范围广泛,以服务于将来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为将来持续的谈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但同时,单纯依靠总体性的原则规定无法有效地进行具体执行与贯彻,这就意味着,协定所规定的法律规则和义务具体能适用到哪个服务贸易形式上,适用于哪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对哪一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适用,还必须经过谈判,最后在各参加方所提出的“承诺细目表”中确定与体现。 (三)第二部分:普通义务与原则 这一部分是GATS正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第2条到第15条共14条的内容。具体确立服务贸易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纪律,这些原则构成了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同时要求各成员方在各服务部门,不论是否开放,均应统一实施做出强制规定。 第2条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求GATS成员给予他国(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协议,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实质意义在于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贸易伙伴,保证各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和条件,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达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的。 虽然各成员国政府或当局接受了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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