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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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
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使用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目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经
所在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本科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主管
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同一门课程若开设多个课堂,由教研室
负责制定内容基本统一的教学大纲。各教研室根据学科发展和教
学需要,每学年对相关教师的全部教学大纲进行讨论、调整、完
善。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每次学生选课前均应在 “数字人大”提
交教学大纲,未提交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进入教师工作量考核环
节,并由学院、学校教务部门组织通报。开设多个课堂的同一门
课程应结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授课内容,统一考核要求和考核
难度。编制和使用教学大纲情况,纳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各种
教学优秀奖评选和职称评聘要求。
主要来源:《关于加强本科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和使用工作的
规定》 (2013-2014学年校政字13号)
第二章 调、停、代课规定
第三条 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
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不得随意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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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各位老师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调停课、代课情况列
入课程教学评估范围。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不
得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表,不
得参评本学年度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
学课时津贴。
第四条 所有调、停课均需教师填写 《中国人民大学调 (停)
课申请表》,由课程主讲教师所在学院的主管教学负责人亲笔签
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对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
师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
办法》给予必要处理。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
优先安排本院讲授相同课程的老师,并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不
得安排博士后、博士生代课。经教务处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
主讲教师及教务秘书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主要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调、停、代课规定 (修订)》
(2005-2006学年校政字83号)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般类别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
40%-7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30%-60%。
实验类课程考核成绩各部分比例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平时考
核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和期中考试三个环节。期中考试可采
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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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须采取闭卷考
试的方式。其他课程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
或上述方式相结合。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
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
内告知学生。闭卷考试一般应集中于考试周进行,其他形式的
考试可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随堂进行。两个以上课堂统一讲授
的课程,应由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第七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于基础
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及应用所学知识分
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同时具备一定的
难度、区分度和灵活性。
主要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
施办法 (修订)》 (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
第四章 试卷印制与归档
第八条 试题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在考试前两周到本科教
务秘书处领取试卷印制单,凭单据送交学校教学服务中心打字室
印制试卷。
第九条 期末试卷须由任课教师亲自评阅,不得委托他人代
阅,阅卷须用红笔,按评分标准评判,如批改时分值有改动需在
改动处签字,无漏判试题,每大题题头应注明扣分或得分的分值,
卷面总成绩统计正确。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本科授课教师应向学院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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