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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附录2无菌原料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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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附录2:

原料药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

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

第二条原料药生产的起点及工序应当与注册批准的要求一致。

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

露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臵。

第四条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

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

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当生产操作不

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

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

第三章设备

第六条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当避免与中

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当任

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当进行评估和恰当处理,保证对产

品的质量和用途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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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第七条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管道可以安臵于室外。

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当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条使用同一设备生产多种中间体或原料药品种的,应当说

明设备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当专用。

第十条设备的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原料药或阶段性生产连续数个批次

时,宜间隔适当的时间对设备进行清洁,防止污染物(如降解产物、

微生物)的累积。如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必须

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二)非专用设备更换品种生产前,必须对设备(特别是从粗品精

制开始的非专用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三)对残留物的可接受标准、清洁操作规程和清洁剂的选择,应

当有明确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当符合纯化水的质

量标准。

第四章物料

第十二条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检验合格)后,

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物料)混合,经放行后混合物料

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采用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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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第十四条大的贮存容器及其所附配件、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都

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第十五条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

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

的测试。

第十六条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

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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